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裴珊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以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十六萬五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十六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