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許正郎
陳燕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法定代理人 朱亞虎 訴訟代理人 林春來
蔡金水 林光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玲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許正郎
陳燕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法定代理人 朱亞虎 訴訟代理人 林春來
蔡金水 林光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