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 周志忠 相對人 吳文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11月29日起至101年12月
6日止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約定如擔保物被查封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聲請人得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2年10月16日即遭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茲相對人尚欠聲請人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借款款項交付紀錄表、本院民事執行處雲院通102司執全寅字第217號通知、台北郵局五十一支局第264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12月2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2年12月15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新興││0000-0000│建│2160.00│9分之1│吳文漢應有部分1/9││0│││││││││││1││││││││││├─┼───┼────┼───┼───┼────────┼─┼──────┼───────┼───────────────┤│0│雲林縣│四湖鄉│新興││0000-0000│建│2921.00│15分之2│吳文漢應有部分2/15││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