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權人 劉銘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卓億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本件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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