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29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社區提供義務勞務
肆拾小時。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
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各情,認其所
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另為使其緩刑期間能知法守法,及對社會有所彌補及
貢獻,爰併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社區提供義務勞
務肆拾小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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