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林玉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惟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不服被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所為罰鍰處分。
是以,本件訴訟非屬交通裁決事件,且涉訟罰鍰金額係40萬元以下,本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元後,仍應補繳1,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