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59號聲請人 蔡昆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昶成 、 吳幼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吳幼文是否為發票人?並提出吳幼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票據號碼TH334680之本票提示日為何?
三、確認利率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