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張界彰

相對人 張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埔心鄉低收入戶證明書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員補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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