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劉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漾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請求登載道歉啟事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