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乙○○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陳明 被告否認系爭保險契約存在,而原告不知保險契約內容,但主張被告應理賠新台幣200,000元,爰按此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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