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訴人 郭明傑
被上訴人 林新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6,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