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界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界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界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已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6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五十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係為第六款之誤)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李界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罪│妨害自由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6.19│99年1月間│99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643號│3137號│31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2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7.7│100.7.28│100.7.2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2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7.7│100.7.28│100.7.28│├─┴──────┼──────────┼──────────┼──────────┤│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42號│第1992號(編號2至4定│第199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應執行刑拘役50日)│└────────┴──────────┴──────────┴──────────┘附表:受刑人李界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99年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1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7.2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7.28│││├─┴──────┼──────────┼──────────┼──────────┤│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9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