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林鈺維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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