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建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建州係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之新北市政○○○區○○○○道兩側附近地區市地重劃工程-左岸工程工地主任,負責工地施工及道路封閉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維護,為從事業務之人,原應注意上開工程須依據民國
101年10月2日審議通過之上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第四階段施工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平面圖及103年1月10日之工程施作改道前置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設置施2(300公尺前道路施工)、限5(最高速限標誌)、施3(道路施工)、拒2(車輛慢行)、拒3(道路封閉)、拒6(車輛改道)、輔2(轉向標誌)及柔性告示牌等標誌始得封閉新北市○○區○○○路與五谷王北街口路口(往新莊方向)進行施工,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全數設置,而僅設置限
5、輔2及柔性告示牌等部分標誌即以紐澤西護欄封閉疏洪西路與五谷王北街口路口(往新莊方向)而施工。嗣告訴人 張濠繹 於103年1月17日23時18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疏洪西路往新莊方向行近上開路口,告訴人張濠繹本身因受酒精影響致注意力不足,兼以上開標誌設置不足,致未注意其前方上開路口業以紐澤西護欄封閉而撞擊,因而人車倒地,受有腦皮質挫傷未提及開放性顱內傷口、前臂挫傷、手挫傷、流鼻血、前額之開放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橈骨近端及其他骨折、掌骨大拇指基底部閉鎖性骨折、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告訴人張濠繹經送醫後,經抽血檢驗結果,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46.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0.73mg/l)。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建州所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張濠繹進行調解成立,告訴人業於本院調查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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