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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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張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複代理人 車彥瑩 被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 車彥螢 」之記載,應更正為「車彥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顏世翠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