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廖建明
廖浚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被告 廖美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廖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 王秋絨 (以下稱王秋絨)之繼承人,原告則為被告廖建明之債權人,依法代位請求裁判分割王秋絨所遺之遺產,惟被告廖浚鈺另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第3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並不屬於王秋絨之遺產,而請求全體繼承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廖浚鈺,且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5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下稱另案)受理中,有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另案民事卷宗查核無誤。承上,另案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從而,本件訴訟之裁判,既應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另案訴訟尚未終結乙情,亦有本院查詢表可按,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