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權人東明彩印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讚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傳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傳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尚不足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