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3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振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