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增益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增益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附表編號一、二藥品名稱「佛靈油(5ML)」、「佛靈油(1.5ML)」應分別更正為「正必靈佛靈油(5ML)」、「正必靈佛靈油(1.5ML)」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對國人之身體健康危害非輕,惟念其坦承犯行,並無任何不法前科,素行尚佳,陳列禁藥之期間甚短,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貪圖小利,致罹刑章,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同法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未經我國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沒入銷燬,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153號被告賴增益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4巷6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增益明知如附表之藥品,係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竟於民國99年3、4月間由其妻自越南購買後,意圖販賣而在基隆市○○區○○路88號前之夜市攤位內陳列。嗣於100年3月14日17時許,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會同基隆市衛生局、基隆市警察局,在上開夜市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之藥品。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賴增益對於在上揭時、地,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之未經核准之禁藥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衛生局藥物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及基隆市衛生局稽查紀錄表影本各1份、照片8張及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扣案可資佐證。事證已明,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3月20日
檢察官李吉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一│佛靈油(5ML)│8瓶│├──┼────────┼────┤│二│佛靈油(1.5ML)│16瓶│├──┼────────┼────┤│三│醋酸氟輕鬆軟膏│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