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原告與被告 王俊登吳明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