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甲○○
宗秋珠 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宗慧玲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依收養契約記載聲請人即收養人係夫妻二人共同收養,另依聲請人宗秋珠之護照影本及授權書記載,聲請人宗秋珠為中華民國人,籍貫為台灣省桃園縣,其在中華民國應有最後之住所。依據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自可逕向宗秋珠之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毋庸聲請本院指定管轄。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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