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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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債權人勝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仕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並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