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玉峰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一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自民國89年8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本院以89年度法字第219號裁定准予變更後,至今歷時11年之久,部分內容已不符時宜,業經相對人第十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為如附件一所示條文之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捐助暨組織章程、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第十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一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