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3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被告 謝文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以112年度豐小字第5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81元,及其中新臺幣88,882元自民國

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7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2年6月2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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