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 洪崧閔 訴訟代理人 黃國倫
熊治璿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熊霈淳 律師被告銓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蓁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
蘇家宏 律師被告 潘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周冠豪 律師被告 陳慶彬 訴訟代理人 吳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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