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畢文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畢文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畢文光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畢文光業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8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