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蔡英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至成 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