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異議人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係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非黃華金。
二、本件異議係為黃華金自己而聲明,抑或係為債務人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三、承二,如係為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異議,則請提出蓋印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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