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9號被告 沈群鈞 具保人 沈文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文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群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507號),前經檢察官准被告於取具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具保人沈文智繳納3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報到單1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下稱臺北地檢)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見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507號卷第32、35頁)在卷可憑。
三、茲因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7年1月1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63441977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1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督促被告於106年12月14日下午3時4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106年1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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