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告 蔡永裕
被告 洪賢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路竹區三埤段270、312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10350/199392、22477/199392,下合稱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買受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2月23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