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89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至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至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至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接受徵集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受徵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然念及被告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復兼衡被告於偵查中自述因有毒品案件而未如期入營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861號

  被   告 許至呈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至呈明知其為陸軍常備兵役男,依兵役法規定有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義務,且為臺南市113年第019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所徵集之現役役男,應於民國113年5月14日8時,至臺南市新營區區公所大門集合報到,服役期間為4個月,上開徵集令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許至呈戶籍地即臺南市○○區○○里○○00號,而由許至呈之父 許文興 簽收。詎許至呈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如期向收訓單位報到,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至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南市柳營區公所113年6月17日柳所民人字第1130600714號函及所檢附之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調查事實經過、戶籍資料、臺南市113年第e019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府民徵字第1130549046號)、公務電話紀錄、報表下載細部受訊清單狀態、臺南市民政局113年5月20日民市民徵字第1130711225號函、陸軍步兵第二0三旅第五營113年5月15日 陸八剛 五字第1130000176號函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銘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雅珍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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