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9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胡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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