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59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雯雯 、 陳宏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雯雯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雯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宏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