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18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對相對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寶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