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聲請人 毛小娟 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卡。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往來之書信或照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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