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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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嘉宏受刑人即被告林郁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執更字第1531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嘉宏因受刑人即被告林郁凱(下稱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刑保工字第46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
具保人於民國102年3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業經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各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46號)、前揭判決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於執行中對被告住、居所送達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
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致未能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且被告迄本院裁定時,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發布通緝後,迄今仍未緝獲,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31日108年度士檢家執己緝字1065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存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