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謝俊民0000000000000000
吳欣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謝俊民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佳里中山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南市佳里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