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94號

原告 詹志偉

原告與被告軾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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