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峻具保人吳承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46號、102年度執字第8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佳峻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經具保人吳承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影本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2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