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登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登隆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廠牌IPHONE手機型號XS
MAX64G及XR128G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柯登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而任意詐欺以取得他人之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且其詐欺所得之財物已達新臺幣(下同)6萬餘元,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並未與告訴人 彭煒龍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本案被告所詐欺取得之蘋果廠牌IPHONE手機型號XSMAX64G及XR128G各1支,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099號被告柯登隆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登隆明知自己無購買手機之真意及資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先前曾與彭煒龍買賣手機,彭煒龍對其有一定程度信任之機會,於民國108年5月25日晚上8時許,透過當時使用之臉書帳號「GuanMinghong 關山 」,使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彭煒龍佯稱要購買2隻蘋果牌手機(型號分別為XSMAX64G、XR128G,合計價值大約新臺幣63,400元),雙方經過多次討論後,相約在同年5月27日下午,在設址彰化縣○○市○○路000號之「三民賓館」前見面交易。嗣於同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柯登隆見彭煒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來赴約後,隨即上前彭煒龍詐稱:伊並非買家,真正的買家不方便出面,伊會把上開手機拿到「三民賓館」12樓去跟買家交易,交易完成後再轉交 價金云云 ,致彭煒龍因此陷於錯誤,將上開2隻蘋果牌手機交付予柯登隆。柯登隆詐取上開2隻蘋果牌手機得手後,隨即趁隙自現場離去,之後並多次傳訊息給彭煒龍,對彭煒龍佯稱交易正在進行中、其友人正要去取款云云,後因彭煒龍發現柯登隆始終不見人影,且拒接手機之際,始知上當受騙。至柯登隆向彭煒龍詐得之上開蘋果牌手機2隻,則透過不詳管道變賣予他人。
二、案經彭煒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登隆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煒龍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帳號「Guan
Minghong關山」與告訴人使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過程畫面截圖、相關監視器畫面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犯罪所得請予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檢察官蔡奇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