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琮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文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現金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琮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文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現金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