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琮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文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現金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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