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林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以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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