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子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程學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30元【計算式:上訴人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3.1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000元=102,630元(至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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