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2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勝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76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勝良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未停留現場,逕自離開,無視他人安危,所為甚是不該,惟念其犯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業已賠償被害人相關醫療費用損失,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害,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南市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一份在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一份在卷可憑,經此起訴審判之刑事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