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調字第18號返還股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志勇
書 記 官 吳進安
調解委員 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3月8日前將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伍仟柒佰肆拾股及長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貳佰伍拾貳萬
股過戶移轉返還予聲請人。
二、上開股份辦理過戶移轉之費用及本件聲請調解費用壹仟陸佰
陸拾陸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 請 人 丙○○
相對人代理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