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