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 陳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正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6,407元,應繳裁判費141,7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