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告 雷承竣 即 古吉七 張商行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
賴思仿 律師被告 趙貫廷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紀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