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建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先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4年度訴字第127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07號、104年度易字第15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29號、104年度訴字第92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及105年度簡字第41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又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2、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
4、5、6、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書記官江佳蓉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6│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年5月至12月底期間││││犯罪日期│(扣除103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25日受刑人│103年8月16日│104年1月22日│││在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共6次│││├────────┼──────────┼──────────┼──────────┤││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76、277、322、786│第276、277、322、786│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2159號│、2159號│字第174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104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7號│、104年度訴字第127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6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7號│、104年度訴字第127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07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4年8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103年11月12日前約1個│││犯罪日期│103年7月24日│月之某時許│104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81、582號│第581、582號│字第207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59號│104年度易字第15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9月24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59號│104年度易字第159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29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3日│104年8月3日│104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3次│有期徒刑3年8月,共5│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聲請書誤載為6次,│次│次│││予以更正)│││├────────┼──────────┼──────────┼──────────┤││103年4月28日、103年4│103年5月30日至103年8│103年6月底某日、103││犯罪日期│月30日、103年5月10日│月3日│年7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86號│第1349號│第134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92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8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4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92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8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次││├────────┼──────────┼──────────┼──────────┤││103年8月底某日、103│104年4月7日中午某時│││犯罪日期│年9月初某日│許、104年6月8日晚上│││││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349號│緝字第118、11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105年度簡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31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105年度簡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11日│105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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