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 黃亭超
黃亭越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 黃瑞昌 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對本院107年8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36萬3664元(按請求移轉之11筆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056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363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24元。另第二審裁判費應繳630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636508元,如逾期未向本院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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